教育类资产证券化解析

2017-12-06

近日,中教基金与金杜律师事务所、长江证券等机构有关专家,围绕教育产业证券化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最大的久负盛誉的法务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之一,具备雄厚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与背景,同时在教育领域有着包括协助高思教育等教育类明星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长江证券作为A股上市的持证券商,是一家具有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的全国性机构;中教基金作为活动组织方,是一家专注于投资教育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会上各方对包括线下辅导、线上互联网培训、双师教育、产学共建等一系列教育行业细分领域企业的上市路径及相关问题各自发表了专业意见。

 

互联网类教育企业资质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企业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

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家指出,鉴于目前互联网教育企业往往采取制作小视频或直播等形式进行网络教育或培训业务,该等小视频是否属于网络视听节目或电视节目,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互联网教育类企业制作传播视频内容是否需要网络视听许可证和制作经营许可证尚没有明文规定,该类资质是否对互联网教育类企业上市构成障碍尚不明确。


线下辅导类机构应做好办学资质的规范问题

针对取得办学许可的相关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认为,因老民促法对营利性民办教育企业资质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去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主体基本为非营利性企业,营利性民办教育企业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而申报IPO的企业应当是以营利性资产作为主要经营资产,所以过去民办教育企业申报IPO存在一定的障碍;随着新民促法的修改,虽然新民促法规定营利性民办教育企业可以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如何实施还要看各地细则的规定,目前大部分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出台针对营利性教育企业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明确细则(除上海、重庆等少数地区外)。因此教育类企业再在申报IPO之前需提前明确办学主体,并根据当地政策要求解决好取得办学许可证等办学资质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教育企业进行营利性转设过程中如何解决资产清算相关问题是核心

随着民促法的修改,不少非营利性教育企业进行营利性转设走资本化运作的呼声越来越高,从目前的各地部分地区出台的民促法实施细则及征询意见稿来看,在转设过程中如何解决非营利性企业资产清算相关的问题是重中之重,各方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各方一致认为,参照目前相关法律政策,学校在进行转营利性转设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原有债务问题,之后需根据学校具体办学结余的实际情况(包含历史上形成的办学结余)按照相应税率缴纳税负,方可之后再将资产注入到新的具备营利性资质的办学主体当中。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类业务的合规性探讨 

针对广泛存在于中高职及高等院校的产教融合、合作办学类业务,不少业内企业在招生、收费、教学等环节上目前存在收费不合规、教师用工关系不明等一系列问题。中教基金合伙人贾金亮指出,在中高职阶段,根据2012年出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明确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校外人员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学相关工作,但是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营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而本科院校目前尚没有出台相关规定。由于该类业务属于典型的 to B业务,业内企业上市障碍相对较小。尽管如此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家认为,该类企业在申报IPO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产教融合类业务属于典型的 to B业务校企合作,应注意合作双方在收费、教师用工关系等可能存在的合规性问题。

 

现阶段境内上市公司收购教育类资产可行性分析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教育资产的可行性,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认为,过去上市公司通常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来完成医疗及教育类项目的相关并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门槛。但是从近期披露的案例件来看,目前交易所对于现金收购的审批呈现日趋严格的倾向,对于相关操作目前持相对谨慎乐观的态度。

 

未来国内教育类企业资本化进程中退出途径日趋多样

总的来说,针对不同教育类企业在其各细分领域所呈现出的特点,未来投资人在资本化退出的方式上将具有多重选择。对于涉及营利性转设的线下培训机构、中高职及高等院校等可由原先单一通过境外上市退出转为通过境内上市实现退出。对于主业较为纯粹,以教育技术支持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教育信息化、产教融合类企业可经规范后直接登陆A股。对于传统互联网类教育企业,过去仅能通过境外上市实现退出,而伴随着各地民促法具体实施意见的出台,未来也有望通过境内上市实现退出。另一方面,A股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参股或投资子公司以增持涉教资产转型教育的案例日趋增多,为教育类企业通过并购退出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最后各方认为,目前国内教育类企业实现上市的窗口期已经到来,但是在具体运作层面仍然存在不少障碍,需要专业的机构协助企业逐一克服,相信伴随着各地民促法相关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出台及监管意见日益明确,教育类企业井喷式上市的盛况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