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新规解读│钱鹏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的教育投资

2017-03-23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市场的等待和不确定性逐渐清晰明朗。作为一个教育领域的投资者,我想站在投资的角度,谈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及细则出台后的投资。


教育投资的不同。与其他市场化实体企业投资不同的是,除了市场因素外,政策因素必须作为教育投资考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从分类改革的推进到教育细分领域的政策,既有投资根本性的影响,包括是否可以营利、是否可以公开市场融资、是否可以权属私有化等;又有投资方向性的影响,包括义务教育禁止营利、鼓励产教融合、高校应用型转型等。本次《民促法》修法以及细则的密集出台,核心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可营利性,这是对民办教育资本化最大的利好,也是对教育机构投资最大的利好。民办教育从原来的模糊地带走向清晰,尤其是对有事业雄心的办学者,给予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原来学校的发展和再投资,只能来源于缓慢的留存积累,一旦学校可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就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强大助推力,实现高估值融资、低成本融资、多样化融资,从而引进更优秀的人才,投入更先进的基础设施,吸收更优秀的教育内容,大幅度提高教学管理竞争力。我们说,民促法下的分类登记改革,使教育走向了2.0阶段,这个阶段民办教育举办者将掌握不同的竞争武器,杀伤力将拉开巨大差距。同时,民促法下的政策,又有特殊之处,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既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又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财务管理和教育管理都与一般性企业存在差异,招生、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更多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但这些差异是正面的,可预期的。


政策因素方面,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个人认为最需要关注的是: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这一政策因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不同,将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区域的教育投资因区域政策而不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办学积累的税费认定方式、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等,都是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重大影响因素。这都将极大地影响教育投资的价值认定。民促法修法及实施细则明确之前,简单以民办学校的营业利润作为估值基础,参考境内外的二级市场市盈率定价,都可能是静态的。这里要评估营利性登记后的税收调整因素,因不同地区的实施差异对净资产的影响,对现金流的影响,估值都会有巨大差异。


同时,在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方向下,教育投资又要看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投资机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这些政策代表了利好的方向,但是具体尝试,需要民办学校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的政策约束下,共同创新探索。


教育投资的相同。任何投资的本质核心是关注投资回报率,反馈到投资对象,则核心是关注增长和竞争,关注估值合理性。从增长的角度,目前学历教育的生源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缓慢增长,学费水平也处于稳定水平,从而单一校区以学费为主要收入的模式基本较难实现快速增长。但是,教育的历史存量存在大规模升级改造空间,又会导致不同教育细分领域之间人群的转移。比如,中职教学的优化可能导致初中生的分流;高等职业教育的市场应用型导向,可能导致二类本科生源的分流;在线教育的便利性和高品质可能导致传统自考从线下到线上的分流。同时,从竞争的角度,民促法修法及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分化民办学校的竞争差异,以往1.0阶段,学校之间教学经营差异化不大,区域性明显,相对分散,各自经营一亩三分地,举办者甚至走多元化经营路线。修法后以及未来提供更优质教学服务的企业,将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竞争对手手里要增长。这个过程,重点新增了资本的力量,加速了竞争,优秀的民办学校以并购新校区,扩张新区域带动增长;以购买优质教学资源,引进优秀教学人才,甚至布局国际化体系,从而带动生源增长;教育集团化和管理输出,又可以通过教学体系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实现延伸业务增长。这些竞争导致的增长,不再被动来源于国家计划招生人数的调拨分配,而是来自于以教学品质为核心的市场竞争。这个过程,生源数增长和提价的增长,都源于市场选择的结果,稳定而持续。我们遇到很多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在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方面还处于观望阶段,非常可以理解,因为付出的代价和收益权衡各有差异。我们主张不从历史收益评估当下得失,而以未来远景考虑涅槃新生。需要充分考虑资本因素下的民促法影响,如果在资本助力下的利和财务收益的害之间存在乐观期望值,就应该果断前行。


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即使民办教育享受更少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的竞争劣势下,我们仍然坚信民办教育具有天然的高效运行机制,坚信民办教育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市场能力,坚信在透明公开制度下,民营企业的积极创新和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会形成确定的高度统一。


正如我们的投资理念一样,我们仍然坚决投资于专注于教育的企业家,坚决投资于追求卓越、为人诚信的企业家,坚决投资于竞争优势突出的教育企业和商业模式。


作者系北京几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